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4號原 告 徐偉庭訴訟代理人 朱光仁律師 賴伊信律師被 告 廖珮羽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10日上午10時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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