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狀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291號
PCDV,103,訴,3291,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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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91號
上 訴 人 陸秀碧
被 上訴人 久登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若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所有權狀正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103 年度訴字第32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依上訴人起訴之主張尚無法據以認定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
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若干,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自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 定之,亦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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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登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