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異議不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15號
PCDV,103,建,115,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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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劉先
被 上訴人 詠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15 號被告異議不實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
貳仟壹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陸拾
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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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