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字第32號原 告 袁明瑛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被 告 袁明俊 袁明賢 袁明修 袁淑娥 袁淑妃 袁芳詔 袁明斌 袁酩敦 袁明彥 劉邦修 劉得斌 劉靜芸 袁芳利 邱賢灶 邱素慎 鄒年翔 鄒博鈞 鄒宇甄 鄒永演 鄒秀鳳 邱袁鳳嬌 袁森吉 袁雪美 袁阿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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