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3年度,32號
PCDV,103,家簡,32,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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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字第32號
原   告 袁明瑛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被   告 袁明俊
      袁明賢
      袁明修
      袁淑娥
      袁淑妃
      袁芳詔
      袁明斌
      袁酩敦
      袁明彥
      劉邦修
      劉得斌
      劉靜芸
      袁芳利
      邱賢灶
      邱素慎
      鄒年翔
      鄒博鈞
      鄒宇甄
      鄒永演
      鄒秀鳳
      邱袁鳳嬌
      袁森吉
      袁雪美
      袁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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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