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450號原 告 許惠珍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被 告 謝宗龍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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