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250號
PCDM,104,聲,3250,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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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803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511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仿冒「Dailo」商標之服飾肆件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80 34號被告吳家程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期滿。扣案 之物(103 年度白保字第500 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家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803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 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104 年7 月23日期滿,有上開處分書 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佐,又扣案之如附表編 號1 所示仿冒「Dailo 」商標之服飾共4 件,乃被告犯商標 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業據被告供認在卷, 核與告訴代理人陳英鳳沈思禕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相符, 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查詢結果1 紙、本院10 4 年8 月11日勘驗筆錄暨附件照片1 份在卷可憑,堪認上開 扣案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 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品,其上並無商標圖案,僅 為被告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物品,此有本院104 年8 月10日 勘驗筆錄暨附件照片1 份可憑,且此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 訴,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03 年度偵字 第80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顯難認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或違禁物;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3 所示 之物品,為告訴人提出之正品服飾,非屬侵害商標權物品, 復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故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請求



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備註 │
├──┼─────────┼──────┼──────┤
│ 1 │仿冒『Dailo 』商標│4件 │列於臺灣新北│
│ │之褲子 │ │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扣押物品清│
│ │ │ │單編號1 (含│
│ │ │ │採證物品2 件│
│ │ │ │) │
├──┼─────────┼──────┼──────┤
│ 2 │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4件 │同上 │
│ │衣服 │ │ │
├──┼─────────┼──────┼──────┤
│ 3 │告訴人提供之服飾 │4件 │列於臺灣新北│
│ │ │ │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扣押物品清│
│ │ │ │單編號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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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