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4年度,1275號
PCDM,104,審簡,1275,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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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漢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16
5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易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卓漢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卓漢文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
二、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 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 內(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受 僱於告訴人凱瑞國際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代表,負責收取貨款 ,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96年11月起至98年11月間之多次業 務侵占犯行,均係基於業務上之持有關係,於密接時地易持 有為所有,且侵害法益同一,顯係出於反覆持續業務侵占之 單一決意為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公訴意旨認 被告如附表所示之35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說明。爰審酌被告擔任告 訴人公司業務代表職務,卻未能謹守分際,反圖一己之私, 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新臺幣(下同)23萬474 元,造成 告訴人公司損失,所為自應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於偵查期間已與告訴人公 司達成和解,有新北市○○區○○○○○000 ○○○○○00 號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參(見104 年度調偵字第1655號偵查 卷第2 頁),告訴人公司代表人葛亞君亦到庭表示希望給予 被告機會(見本院104 年7 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惟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堪 認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是本院認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 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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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調偵字第1655號
被 告 卓漢文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居新北巿土城區延峰街27巷2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漢文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102年2月25日止,任職於凱 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凱瑞公司)擔任業務代表人員,負責 推廣公司業務及向公司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 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分別於如附



表所示時間,利用其職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向如附 表所示廠商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3萬 474元後,未依規定繳回凱瑞公司,而將該23萬474元款項予 以侵占入己。嗣經凱瑞公司發覺公司應收帳款有異,經查核 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凱瑞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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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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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卓漢文於偵查中之│1.被告任職於凱瑞公司,擔任│
│ │自白 │ 業務代表,負責推廣業務及│
│ │ │ 向客戶收取貨款後轉交凱瑞│
│ │ │ 公司之事實。 │
│ │ │2.被告坦承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 │ │ 間,向如附表所示廠商收取│
│ │ │ 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23萬│
│ │ │ 474元後,予以侵占入己之 │
│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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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凱瑞公司之負責人葛亞│1.被告自96年10月1日起至102│
│ │君於偵查中之指訴 │ 年2月25日止,任職於凱瑞 │
│ │ │ 公司,擔任業務代表,工作│
│ │ │ 業務範圍包含向客戶收取貨│
│ │ │ 款後,並交給凱瑞公司之事│
│ │ │ 實。 │
│ │ │2.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 │ │ 向如附表所示廠商收取如附│
│ │ │ 表所示之貨款共計23萬474 │
│ │ │ 元後,予以侵占入己之事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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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凱瑞公司提出之切結書│1.被告自96年10月1日起任職 │
│ │影本2紙 │ 於凱瑞公司之事實。 │
│ │ │2.被告書立切結書,坦承於任│
│ │ │ 職期間,共計侵占23萬474 │
│ │ │ 元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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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凱瑞公司提出之應收帳│被告自96年11月15日間起至98│




│ │款錄、銷貨單 │年11月17日間止,分別於如附│
│ │ │表所示時間,向如附表所示廠│
│ │ │商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
│ │ │23萬474元後,未依規定繳回 │
│ │ │凱瑞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之│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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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凱瑞公司提出之還款明│被告因侵占上開貨款,已陸續│
│ │細、新北巿五股區調解│返還13萬1500元予凱瑞公司之│
│ │委員會104年民調字第 │事實。 │
│ │19號調解筆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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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復被告 自96年11月15日起至98年11月17日止之期間內,共計35次侵 占如附表所示貨款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 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褚 仁 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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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收款廠商名稱 │收款日期 │收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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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宏崎企業社 │96年11月15日 │ 5,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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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申晟工業有限公司 │97年2月21日 │ 10,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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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和鐵工業有限公司 │97年2月26日 │ 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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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申晟工業有限公司 │97年2月29日 │ 1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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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和鐵工業有限公司 │97年2月29日 │ 9,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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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龍成企業有限公司 │97年3月3日 │ 19,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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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台灣機械實業社 │97年3月10日 │ 5,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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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豪品五金企業社 │97年3月15日 │ 2,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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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全能企業社 │97年3月24日 │ 23,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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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台灣機械實業社 │97年4月11日 │ 6,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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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雙虹企業有限公司 │97年4月28日 │ 1,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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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飛廣企業社 │97年5月6日 │ 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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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穎盛模具深孔有限公司│97年6月23日 │ 20,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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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順凱工業社 │97年6月27日 │ 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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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義鋐機械有限公司 │97年7月8日 │ 2,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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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大裕機械廠 │97年7月18日 │ 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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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登美塑膠實業有限公司│97年7月24日 │ 2,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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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雅折有限公司 │97年7月30日 │ 2,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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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宏聚企業社 │97年8月26日 │ 9,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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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宏聚企業社 │97年9月1日 │ 4,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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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勝豐螺絲廠有限公司 │97年9月25日 │ 9,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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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立通金屬企業社 │97年10月9日 │ 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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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義鋐機械有限公司 │97年10月7日 │ 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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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威泓螺絲有限公司 │97年10月13日 │ 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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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意誠企業社 │97年10月20日 │ 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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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立通金屬企業社 │97年10月24日 │ 1,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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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德復企業有限公司 │97年10月27日 │ 4,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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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正龍企業社 │97年11月3日 │ 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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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立鋒螺絲工廠 │97年12月12日 │ 2,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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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宏聚企業社 │97年12月16日 │ 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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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上隆企業社 │98年1月13日 │ 16,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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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抽油槍 │98年1月13日 │ 2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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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晉鋒企業社 │98年4月14日 │ 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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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盛冠成企業有限公司 │98年6月24日 │ 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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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強碩企業社 │98年8月5日 │ 2,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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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鑫晟企業社 │98年11月17日 │ 2,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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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230,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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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盛模具深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美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冠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豐螺絲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雙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泓螺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