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4年度,446號
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446,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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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46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莊元齊
  被 告  劉金旗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46號因104年度審交訴
字第14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中午12時41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游惠美
朗讀案由
  原 告  莊元齊
  被 告  劉金旗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莊元齊
  被 告  劉金旗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 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
  ) ,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當庭現金給付完畢,經原告點收
  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願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46 號過失傷害罪刑事
  告訴;針對肇事逃逸罪部分,原告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
  ,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莊元齊
              被告   劉金旗
              調解委員 游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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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