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4年度,436號
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436,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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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6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游雅芳
  法定代理人游進財
  法定代理人吳孟如
  被 告  陳益從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6號因104年度審交易
字第64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下午1時22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雪姮
朗讀案由
  原 告           游雅芳
  原告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吳孟如
  被 告           陳益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游雅芳
  原告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吳孟如
  被 告           陳益從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當庭
  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願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648 號過失傷害罪刑事
  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游雅芳
              原告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   吳孟如
              被 告      陳益從
              調解委員     蔡雪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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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