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6號原 告 李秀麗被 告 陳閎邁訴訟代理人 王敘名律師被 告 永松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華被 告 高永川 永欣車業有限公司上一人 之法定代理人 黃信傑上列被告永松美有限公司、永欣車業有限公司因被告陳閎邁、高永川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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