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278號
PCDM,103,附民,278,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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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78號
原   告 劉文凱
法定代理人 劉豊雄
      嚴美鳳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莊宜靜
被   告 黃炳睿
      林岳翰
      蘇伯恩
      莊凱翔
      游政峰
      林哲民
      李嘉豪
      張洋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
20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黃炳睿林岳翰蘇伯恩莊凱翔游政峰林哲民李嘉豪張洋瑞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13號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等案件,經原告劉文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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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