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傅善麟
被 告 陳泳勝
陳宗威
林奐志
蔣俊昌
邵志強
陳泳嘉
楊雲生
黃智宇
游皓然
林立成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 本院103 年度原易字第18號) ,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於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主張:係認 被告陳泳勝、陳宗威、林奐志、蔣俊昌、邵志強、陳泳嘉、 楊雲生、黃智宇、游皓然、林立成等人( 被告許柏翊部分業 經原告撤回起訴,有撤回附民起訴狀1 紙在可憑) 為向原告 追討積欠被告陳泳勝之債務( 均遭被告陳泳勝收取重利) , 故意以悖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並以暴力討債之分贓模式,造 成原告之債權受有損害;而被告陳泳勝等人以暴利方式牟取 不當利息至少有新臺幣( 下同)13,204,531 元,另以現金交 付之部分所賺取之利息亦約有7,000,000 萬元,應屬被告等 人共同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是本於不真正連帶之法律關 係,向被告陳泳勝等人請求連帶賠償原告精神上損害22,204 ,531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足認原告係認被告陳泳勝犯重利罪,而 夥同被告陳宗威、林奐志、蔣俊昌、邵志強、陳泳嘉、楊雲 生、黃智宇、游皓然、林立成暴力討債,故渠等應連帶賠償
其上揭精神上損害賠償,至原告於上揭起訴狀上所載及之「 被告陳泳勝等人威脅傅善麟部分」僅係陳明被告陳宗威、楊 雲生、黃智宇、游皓然、林立成確有暴力討債之行為,而非 原告為本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之依據。惟本件被告陳泳勝被 訴涉犯重利罪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應依首揭規定 ,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