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再字,104年度,1號
CHDV,104,重再,1,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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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老建
再審原告  陳楷楨
再審原告  陳楷豊
再審被告  二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國棟
再審被告  張夏
再審被告  張哲男
再審被告  陳文輝
再審被告  王生廣
再審被告  廖榮華
再審被告  陳進興
再審被告  陳皇村
再審被告  詹順安
再審被告  蔡進福
再審被告  陳淑燕
再審被告  林開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
二、原告等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70,597元,該裁 定已於104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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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