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67號
CHDV,104,訴,267,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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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俊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語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建豪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89,5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2,
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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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