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70號
CHDV,104,補,470,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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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石秀珍
原   告 石真珠
上列原告等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等返還土地之面積(即A、B部分)
  約略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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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