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39號
抗 告 人 萬葉焌
相 對 人 羅以婷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9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4年度司拍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準用之。再按抵押權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 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 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 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 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 上法律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有爭執之人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 ,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裁定 之理由(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58年台抗 字第524號判例及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邱馨儀於抗告人所簽發之支票( 支票號碼分別為: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 000000號,下稱系爭4張支票)背書,並持系爭4張支票向相 對人借款同票面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14,440,000元,嗣 系爭4張支票因存款不足,未能兌現,抗告人遂出面提供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 系爭抵押權)900萬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 保其本人對第三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未清償)及將來 所負包括借款、票據、透支、貼現、墊款、保證、本票等債 務,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約定,經登記在案。又 抗告人於103年11月21委託律師發函請求相對人確定擔保之 債權,再者抗告人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所擔保系 爭4張票據,經到期提示,均遭到退票,共計未清償之票款 為14,440,000元,詎料抗告人分別於104年1月30日及同年2 月2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移轉訴外人倪文榮、郭氏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系爭4張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及土地登記
謄本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素不相識,亦無任何資金往 來,抗告人遭邱馨儀惡意訛詐以無對價方式取得抗告人票據 ,使抗告人誤信並設定抵押予訴外人張達娼助理即相對人後 ,張達娼將匯款支付抗告人借予第三人支票之票款,惟張達 娼及相對人均未支付對價,是以系爭抵押債權並不存在,經 抗告人於103年11月21日寄發律師函請求相對人確定所擔保 之債權,逾15日仍未確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是以系爭抵押債權並不存在,相對人應塗銷系爭抵押權之 設定。更且,抗告人業已於103年12月18日向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確認相對人對於抗告人所有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經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於103年11月13日 所設定系爭抵押權不存在訴訟,正由臺中地院以104年重訴 字第77號審理中,為此提起本件抗告,求為停止原拍賣裁定 。
四、經查,相對人所提出之上開各項資料,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 ,已足堪認定有本件系爭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 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 賣抵押物。至抗告人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係乃相對人 以無對價關係取得總計14,440,000元之系爭4張支票等語置 辯;惟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祗須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經 依法登記,且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並該債 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符合法律所定實行抵押權之要 件,法院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抗告人主張相對 人無對價關係取得系爭4張支票、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務不 存在等情,亦屬於兩造間私法權利義務之實體爭執,非本件 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應另循訴訟途徑救濟。綜上所述, 從而,抗告人以前述事由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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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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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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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和美鎮 │中寮北 │ │458 │田│00 │06 │21.17 │全部 │ 郭氏玉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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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和美鎮 │中寮北 │ │1147 │田│00 │20 │49.49 │全部 │ 倪文榮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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