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743號
CHDV,104,司繼,74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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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鄭恒南
      鄭金來
      鄭曉青
      陳鄭來于
      徐鄭春惠
      邢鄭粉
上列聲請人
共   同
代 理 人 鄭雅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關係人廖幼為關係人鄭成真之繼 承人,而被繼承人韓宗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為關係人廖幼之繼承人,為辦理遺產繼承分割乙事,因該 再轉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韓宗福於民國90年9 月19日死亡時, 在臺無得為繼承之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被繼承人韓 宗福為榮民身分,請准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規定聲請指定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遺產管理人等語。二、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 承遺產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退 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 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亡故退 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 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 項、第3 項、退除役官 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2 條、第3 條、第4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與被繼承人韓宗福同為關係人鄭成真所遺不 動產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已於民國90年9 月19日死亡,死亡 時在臺灣無繼承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資 料、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此部分固堪採信為真。惟查被繼承 人為退除役官兵,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民國104 年 7 月6 日輔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依法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所屬安養機構或該會所屬退除役官兵服務機 構為其法定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既有法定遺產管理人可



資管理遺產,即無再由法院為之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宇林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司法事務官 張宇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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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