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53號聲 請 人 玄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上列聲請人玄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哲聖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玄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本票(票號:CH492776)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二、請敍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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