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蕭秉秝即蕭孟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蕭孟凡於民國102年2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3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6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0685元及費用121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
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36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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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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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蕭孟凡 431│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80元 │0000000000│06月 26日 │8月 31日止 │ │
│ │ │262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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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蕭孟凡 431│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
│ │49844 │0000000000│06月 26日 │8月 31日止 │點七四 │
│ │元 │262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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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蕭孟凡 431│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
│ │123934│0000000000│06月 26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五 │
│ │元 │262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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