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264號
CHDV,104,司促,9264,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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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温哲選
債 務 人 陳又豪
債 務 人 賴綉絹
債 務 人 陳泳宏即陳純鈴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泳成即陳純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又豪賴綉絹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
  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泳宏即陳純鈴之繼承人陳泳成即陳純鈴之繼承人
  在繼承被繼承人陳純鈴所得之遺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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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