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113號
CHDV,104,司促,9113,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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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長翼
債 務 人 張鳳聲
債 務 人 陳家儀即陳曹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家儀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曹笑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
  債務人陳長翼張鳳聲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貳
  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
  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
  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陳永成、陳育崙已於民國
  104年7月27日、104年5月2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
  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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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