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921號
CHDV,104,司促,8921,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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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2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梁晏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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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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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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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04年8月6日起至 │18.98%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
│001 │6,392元         │104年8月31日止    │        │臺幣壹佰元整、延滯第二│
│  │            ├───────────┼────────┤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叁佰│
│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15%       │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
│  │            │清償日止       │        │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整。 │
├──┼────────────┼───────────┼────────┤           │
│002 │11,868元        │自民國104年8月6日起至 │7.73%      │           │
│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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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期前未獲清償利息共703元整(自民國104年4月7日起至104年8月5日止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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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