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837號
CHDV,104,司促,8837,2015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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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837號
債 權 人 陳秀惠
上列債權人陳秀惠因與債務人陳美華等二十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陳秀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楊玉環或為楊玉霞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美華、邱敏福邱敏逢邱勝豪邱麗愛
  邱麗淑邱水龍陳周玉梅陳明麗、陳志成、陳志宛、陳
  明惠、陳明芬楊吳桃楊長餘楊玉霞邱鴻謀邱鴻財
  、邱麗華、陳秀琴、陳秀花楊新科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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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