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837號債 權 人 陳秀惠上列債權人陳秀惠因與債務人陳美華等二十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秀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楊玉環或為楊玉霞。二、請提出債務人陳美華、邱敏福、邱敏逢、邱勝豪、邱麗愛、 邱麗淑、邱水龍、陳周玉梅、陳明麗、陳志成、陳志宛、陳 明惠、陳明芬、楊吳桃、楊長餘、楊玉霞、邱鴻謀、邱鴻財 、邱麗華、陳秀琴、陳秀花、楊新科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