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506號
CHDV,104,司促,8506,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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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506號
債 權 人 穩祥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明靚
上列債權人穩祥護理之家因與債務人王宜雄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穩祥護理之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宜雄黃宜華、黃淑芬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
  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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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