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03號債 權 人 楊仲和上列債權人楊仲和因與債務人許亞歆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仲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許亞歆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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