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236號
CHDV,104,司促,7236,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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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36號
債 權 人 顏文馨
代 理 人 廖繼煇
債 務 人 邱瑞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肆佰捌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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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7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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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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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1月29日   │288,650元       │104年1月30日     │H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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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3月6日    │275,830元       │104年3月14日     │L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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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