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845號
CHDV,104,司促,6845,20150810,4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
債 權 人 簡妤蓁
上列債權人簡妤蓁因與債務人李彥廷即債務人李明之繼承人
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簡妤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則利息起日
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