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債 權 人 簡妤蓁上列債權人簡妤蓁因與債務人李彥廷即債務人李明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簡妤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則利息起日及利率為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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