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原 告 彰化縣員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府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被 告 福寧宮(兼張朝凱、陳春蘭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賴坤甲
訴訟代理人 賴久雄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許庭瑞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傅泯瑄
被 告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訴訟代理人 白秀琴
王偉霖
張素菱
被 告 薛仲志(即薛正梃之承受訴訟人)
何張亦超
陳貴枝
江明慶
施明德(兼汪世豪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與附表一所示被告共有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0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192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04年4月22日複丈成果圖及附表二所示,並按附表三所示互為補償。
原告與附表一所示被告共有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00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1030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04年4月22日複丈成果圖及附表二所示,並按附表四所示互為補償。
原告與附表一所示被告共有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地目均為建、面積共1322平方公尺土地,合併分割為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04年4月22日複丈成果圖及附表二所示,並按附表五所示互為補償。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起訴後,被告薛正梃於民國103年9月20日死亡,其繼承 人薛仲志已辦理繼承登記,並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 140、141、151-153頁)。又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 署之法定代理人變更,業據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 71頁)。
二、被告陳春蘭、張朝凱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被告福寧宮,被 告汪世豪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施明德,業經本院裁 定准予承當訴訟。
三、被告何張亦超、陳貴枝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00000地號、地目建、 面積192平方公尺,同段508-50地號、地目建、面積1030平 方公尺,同段508-2、508-23至508 -48地號、地目均為建、 面積共1322平方公尺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分別 與附表一所示被告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 並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無法達成協 議,為此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又系爭508-2、508-23至508 -48地號等27筆土地相鄰,共有人相同,請求合併分割。主 張依附圖(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4年4月22日複 丈成果圖)分割,並依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下 稱華聲公司)鑑定結果互為補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至3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附表記載為許庭瑞)、彰 化縣員林鎮公所(附表記載為員林鎮公所)、江明慶、施明 德陳述:對於原告(附表記載為員林鎮農會)所提方案沒有 意見,以華聲公司鑑定價格之市價為補償金額等語。 ㈡被告薛仲志陳述:對於原告所提分割方案沒有意見。華聲公 司的鑑價結果是在合理範圍,但以一家公司鑑定價格做為補 償金額,不是很客觀,可以參考政府標準。目前508-8地號 土地公告現值是新台幣(下同)78,000元,華聲公司鑑價是 9萬多元,508-5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是61,573元,華聲公司 鑑價是10萬2千多元,價格有差異,希望以華聲公司鑑價及 公告現值的平均價格做為應受補償金額。華聲公司鑑價部分 ,508-50地號土地較508-8地號土地偏高,華聲公司鑑價部 分稍微偏高,希望照鑑價打8折等語。
㈢被告福寧宮陳述:系爭土地上部分為排水溝,可以分給彰化 縣員林鎮公所,或共同負擔。對於原告所提方案沒有意見。
希望在複丈成果圖標明界址到哪裡。補償金額應該參考公告 現值,華聲公司鑑定是以市價認定,福寧宮要付很多錢,應 該少一點等語。
㈣被告何張亦超、陳貴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 本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其請求判決 分割共有物,應予准許。
四、次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 請求合併分割。則為民法第824條第5項所明定。查系爭508- 2、508-23至508-48地號等27筆土地相鄰,共有人相同,原 告請求合併分割,亦應准許。
五、查系爭508-8地號土地為長形,南邊面臨中正路543巷,其上 有被告施明德、江明慶之房屋及部分空地;系爭508-50地號 土地略呈方形,北邊面臨中正路543巷,其上有被告薛仲志 之房屋及訴外人之房屋,部分為道路使用;系爭508-2、508 -23至508-48地號等27筆土地,合併後為狹長地形,經由相 鄰之同段508-93地號土地上之道路可通行至中正路543巷, 其上有被告福寧宮之建物及他人之建物等情,業經本院會同 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人員勘驗測量在卷,分別製有勘驗筆 錄(見本院卷一第130-131頁)及附圖所示彰化縣員林地政 事務所現況測量之複丈成果圖可稽。至於被告福寧宮雖稱系 爭土地部分為排水溝云云,惟其所指位置現況為道路,尚難 認確有排水溝存在。又被告福寧宮所指排水溝位置,經本院 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定,系爭508-37、508-34、508- 32、508- 33、508-50、508-93地號有部分係供道路使用此 有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函所附鑑定書及鑑定圖可稽(見本院 卷二第108-110頁)。惟各筆土地所占面積不多(面積分別 為1.13、7.82、0.55、0.26、5.97平方公尺),如該部分仍 由原共有人維持共有,勢將造成土地過度細分,並有礙所有 權之單純化,故應分配予各共有人為適當。
六、本件依原告所提方案分割,被告施明德、江明慶、薛仲志取 得之土地,與其等現所使用位置大致相當;被告福寧宮分配 取得之土地,亦得與其現使用位置相鄰,得合併使用。且共
有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得由現有道路,或由其分割後取得之 土地通行至道路。又除被告何張亦超、陳貴枝未到場表示意 見外,其他被告均同意依原告所提方案分割。本院斟酌系爭 土地使用情形,及共有人之意願,認依附圖方案分割,有利 增進經濟效益,應屬公允,而為可採。
七、末按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 部分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 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 條第2項第1款、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 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 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 錢補償之(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117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系爭土地分割後,部分共有人未受分配,且取得土地位置 、地形均不同,價值有所差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有鑑 定分割後各筆土地之價值,命以金錢互為補償之必要。經本 院囑託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鑑定,經該公司派員 實地調查鄰近地價,並由勘察人員根據當地里鄰環境、交通 情況、公共設施、使用現況、經濟發展程度及房地產交易現 況等因素推算結果,依附圖方案分割,應找補之金額分別如 附表三、四、五所示(附表六為找補總表),此有該公司10 4年7月3日函所附鑑定報告書可稽。至於被告薛仲志、福寧 宮雖主張應參考公告現值計算補償金額,惟華聲公司係以市 價之鑑定應補償金額,此與一般交易情形相符,原告及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江明慶、 施明德亦表示應按市價補償,故應以鑑定結果為補償標準為 適當。爰判決分割及補償如主文第1、2、3項所示。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又被告福寧宮於本院103年9 月29日勘驗時雖稱內政政國土測繪中心測量結果如與彰化縣 員林地政事務所相同,願意負擔測量費用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75頁),因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並未如內政部國土測繪 中心鑑定結果有各筆土地道路部分面積,故被告福寧宮墊繳 之該部分費用,仍應列入訴訟費用,由共有人負擔,併此敘 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後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附表一
┌────────┬─────┬─────┬───────┬───────────┐
│姓名\應有部分 │508-8地號 │508-50地號│508-2、580-23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 │至502-48地號 │ │
│鑑定持分價值(元)│ │ │ │ │
├────────┼─────┼─────┼───────┼───────────┤
│員林鎮農會 │840分之320│840分之320│84分之56 │000000000分之000000000│
│ ├─────┼─────┼───────┤ │
│ │6,762,224 │40,527,159│76,920,640 │ │
├────────┼─────┼─────┼───────┼───────────┤
│福寧宮 │840分之120│840分之220│84分之12 │000000000分之00000000 │
│ ├─────┼─────┼───────┤ │
│ │2,535,834 │27,862,422│16,482,994 │ │
├────────┼─────┼─────┼───────┼───────────┤
│許庭瑞 │840分之60 │840分之60 │84分之6 │000000000分之00000000 │
│ ├─────┼─────┼───────┤ │
│ │1,267,917 │7,598,842 │8,241,497 │ │
├────────┼─────┼─────┼───────┼───────────┤
│員林鎮公所 │840分之90 │840分之90 │ │000000000分之00000000 │
│ ├─────┼─────┼───────┤ │
│ │1,901,876 │11,398,264│ │ │
├────────┼─────┼─────┼───────┼───────────┤
│薛仲志 │840分之36 │840分之36 │ │000000000分之0000000 │
│ ├─────┼─────┼───────┤ │
│ │760,750 │4,559,305 │ │ │
├────────┼─────┼─────┼───────┼───────────┤
│何張亦超 │840分之15 │840分之15 │ │000000000分之0000000 │
│ ├─────┼─────┼───────┤ │
│ │316,980 │1,899,711 │ │ │
├────────┼─────┼─────┼───────┼───────────┤
│陳貴枝 │840分之90 │ │ │000000000分之0000000 │
│ ├─────┼─────┼───────┤ │
│ │1,901,876 │ │ │ │
├────────┼─────┼─────┼───────┼───────────┤
│江明慶 │840分之53 │840分之53 │ │000000000分之0000000 │
│ ├─────┼─────┼───────┤ │
│ │1,119,993 │6,712,311 │ │ │
├────────┼─────┼─────┼───────┼───────────┤
│施明德 │840分之56 │840分之46 │84分之10 │000000000分之00000000 │
│ ├─────┼─────┼───────┤ │
│ │1,183,389 │5,825,779 │13,735,828 │ │
├────────┴─────┴─────┴───────┴───────────┤
│訴訟費用係按鑑定報告分割前持分總價值所占比例負擔。 │
└────────────────────────────────────────┘
附表二
┌─────┬──┬────────┬──────┐
│地號 │編號│面積(平方公尺)│取得人 │
├─────┼──┼────────┼──────┤
│508-8 │A1 │95 │施明德 │
│ ├──┼────────┼──────┤
│ │A2 │97 │江明慶 │
├─────┼──┼────────┼──────┤
│508-50 │B1 │381 │福寧宮 │
│ ├──┼────────┼──────┤
│ │B2 │465 │員林鎮農會 │
│ ├──┼────────┼──────┤
│ │B3 │108 │員林鎮公所 │
│ ├──┼────────┼──────┤
│ │B4 │76 │薛仲志 │
├─────┼──┼────────┼──────┤
│508-2、508│甲 │283 │福寧宮 │
│-23至508-4├──┼────────┼──────┤
│8(合併後 │乙 │881 │員林鎮農會 │
│為508-2地 ├──┼────────┼──────┤
│號) │丙 │158 │施明德 │
└─────┴──┴────────┴──────┘
附表三(508-8地號)
┌───────┬───────┬─────────┐
│應受補\應補 │施明德 │江明慶 │
│ │(+7,551,087) │(+7,896,370) │
├───────┼───────┼─────────┤
│員林鎮農會 │3,305,537 │3,456,687 │
│(-6,762,224) │ │ │
├───────┼───────┼─────────┤
│許庭瑞 │619,788 │648,129 │
│(-1,267,917) │ │ │
├───────┼───────┼─────────┤
│福寧宮 │1,239,576 │1,296,258 │
│(-2,535,834) │ │ │
├───────┼───────┼─────────┤
│員林鎮公所 │929,683 │972,193 │
│(-1,901,876) │ │ │
├───────┼───────┼─────────┤
│何張亦超 │154,947 │162,033 │
│(-316,980) │ │ │
├───────┼───────┼─────────┤
│陳貴枝 │929,683 │972,193 │
│(-1,901,876) │ │ │
├───────┼───────┼─────────┤
│薛仲志 │371,873 │388,877 │
│(-760,750) │ │ │
├───────┴───────┴─────────┤
│+表示分配土地價值大於持分土地價值,應付補償金額。 │
│-表示分配土地價值小於持分土地價值,應受補償金額。 │
└─────────────────────────┘
附表四(508-50地號)
┌───────┬───────┬───────┬──────┐
│應受補\應補 │福寧宮 │員林鎮農會 │薛仲志 │
│ │(+12,556,630) │(+6,923,929) │(+3,042,568)│
├───────┼───────┼───────┼──────┤
│員林鎮公所 │271,215 │149,552 │65,717 │
│(-486,484) │ │ │ │
├───────┼───────┼───────┼──────┤
│許庭瑞 │4,236,350 │2,335,992 │1,026,500 │
│(-7,598,842) │ │ │ │
├───────┼───────┼───────┼──────┤
│何張亦超 │1,059,088 │583,998 │256,625 │
│(-1,899,711) │ │ │ │
├───────┼───────┼───────┼──────┤
│江明慶 │3,742,109 │2,063,460 │906,742 │
│(-6,712,311) │ │ │ │
├───────┼───────┼───────┼──────┤
│施明德 │3,247,868 │1,790,927 │786,984 │
│(-5,825,779) │ │ │ │
└───────┴───────┴───────┴──────┘
附表五(508-2、508-23至508-48地號合併分割)
┌───────┬───────┬──────┐
│應受補\應補 │福寧宮 │施明德 │
│ │(+7,820,975) │(+790,984) │
├───────┼───────┼──────┤
│員林鎮農會 │336,436 │34,026 │
│(-370,462) │ │ │
├───────┼───────┼──────┤
│許庭瑞 │7,484,539 │756,958 │
│(-8,241,497) │ │ │
└───────┴───────┴──────┘
附表六(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總表)
┌───────┬──────┬──────┬───────┬──────┐
│應受補\應補 │施明德 │江明慶 │福寧宮 │薛仲志 │
│ │(+2,516,292)│(+1,184,059)│(+17,841,771) │(+2,281,818)│
├───────┼──────┼──────┼───────┼──────┤
│員林鎮農會 │22,049 │10,376 │156,338 │19,994 │
│(-208,757) │ │ │ │ │
├───────┼──────┼──────┼───────┼──────┤
│許庭瑞 │1,806,979 │850,287 │12,812,389 │1,638,601 │
│(-17,108,256) │ │ │ │ │
├───────┼──────┼──────┼───────┼──────┤
│員林鎮公所 │252,259 │118,702 │1,788,646 │228,753 │
│(-2,388,360) │ │ │ │ │
├───────┼──────┼──────┼───────┼──────┤
│何張亦超 │234,128 │110,170 │1,660,082 │212,311 │
│(-2,216,691) │ │ │ │ │
├───────┼──────┼──────┼───────┼──────┤
│陳貴枝 │200,877 │94,524 │1,424,316 │182,159 │
│(-1,901,87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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