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268號
CHDM,104,訴,268,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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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鴻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毒偵字第417 號)後,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同意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趙鴻圖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叁支、塑膠鏟管貳支及塑膠袋壹個,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塑膠鏟管貳支及塑膠袋壹個,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趙鴻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 次經觀察、勒戒後,均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各於民國87年9 月1 日及87年12月 9 日執行完畢釋放。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戒 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8年10月28日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 管束,並於89年5 月4 日期滿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6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95年10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2 月,嗣獲減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已於97年2 月24日執 行完畢;其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 年度訴字第2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於98年3 月7 日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 刑9 月、6 月、11月、7 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3 月(第1 案);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第 2 案)。上開第1 、2 案經接續執行,於102 年11月27日執 行完畢。詎其仍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3 月31日上午8 時許,在彰化縣鹿港 鎮之彰濱工業區某路旁,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 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隔10分鐘後,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之犯意,於上揭地點,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再 注射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104 年 3 月31日下午4 時35分許,在彰化縣線西鄉○○路0 號前空 地,因行跡可疑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



用之注射針筒3 支;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吸食 器1 個,及共同供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塑膠鏟 管2 支及塑膠袋1 個,嗣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毒品 嗎啡、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悉 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名稱:
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 證單(代號:F029)、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F029)。 ㈡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㈢扣案之注射針筒3 支、玻璃球吸食器1 個、塑膠鏟管2 支及 塑膠袋1 個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 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 、矯正簡表。
㈤被告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 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就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 犯,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 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0條第1 項 但書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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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