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緝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佩雯
選任辯護人 何中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502 號、99年度偵字第3215號)暨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36
97號)後,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佩雯共同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如附表乙所示。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佩雯(自稱王小姐或PEGGY)明知我國法令禁止從事 居間介紹生殖細胞(包含精子、卵子)、胚胎之營利行為, 竟自97年4 月間起受僱於羅瀗漋(所涉人工生殖法等案件經 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61號判決後,經上訴,由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19 號判決確定)擔任業 務員,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從事生殖細胞、胚胎居間介紹之 集合犯意,由羅瀗漋自96年中某月起,先後在柬埔寨國、泰 國設置聯絡處(於98年7 月9 日更在泰國設立Baby 101 Co . , Ltd . ,以下不區分是否設立公司組織與否,均簡稱為 BABY101 公司),並僱用具有犯意聯絡之蔡坤哲(自稱AN DY,自97年8 月間起受僱,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61號 判決後,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易 字第219 號判決確定)擔任業務員,負責客戶問題解說、接 機、醫院事務打理,羅瀗漋先在網路虛擬空間架設「Babe-1 01優生代孕網」(網址www .Baby-1001.com,下稱優生代孕 網),刊登代孕、仲介代理孕母、借卵借精之相關流程及費 用,藉以招攬精子、卵子、代理孕母之需求者及提供者,並 由陳佩雯、蔡坤哲使用SKYPE 帳號「baby-101」、「baby10 1-1 」、「baby101-2 」、YAHOO 帳號「baby1001baby1001 @yahoo .com .tw 」、「baby101_01@yahoo .com .tw 」、 「baby101_02 @yahoo .com .tw」、MSN 帳號「baby1001ba by1001@hotmail .com 」、「baby101-1@ hotmail .com 」 、「baby101-2@hotm ail .com 」等即時通帳號、電子郵件 信箱「baby1001baby1001@yahoo .com .tw 」、電話、傳真 等方式與精子、卵子、代理孕母之需求者及提供者聯繫,居 間介紹精卵及代理孕母需求者與精卵提供者、代理孕母後,
在泰國將精卵及代理孕母需求者自身精子或卵子與精卵提供 者之卵子或精子以人工生殖方式形成胚胎後,植入代理孕母 之子宮內孕育生產胎兒,而向精卵及代理孕母之需求者收取 協尋卵子提供者費用美金1000元(為BABY101 公司營運費用 ,可不予收取)、提供卵子費用(視卵子提供者個人條件而 定,為美金5000至1 萬餘元不等,係全數轉交予卵子提供者 ,是不予列入犯罪所得),及協尋代理孕母費用,每人美金 1500元,及代孕費用美金23500 元、26500 元(含BABY101 公司營運及代理孕母代孕補償費用,代孕雙胞胎者,加計美 金1 萬元,代孕費用仍可議價,並分階段收取,其中視代理 孕母之個人條件,由代理孕母分得美金1 萬至1 萬5000元不 等之代孕補償費用,自98年8 月間起,代孕費用調整為美金 3 萬500 元,均不含代理孕母旅費、安家費、生活費、產後 補貼、醫療費等項,亦不含進行人工生殖及辦理人工生殖子 女返臺手續之相關費用,此部分費用,可直接在臺灣地區轉 入陳佩雯、蔡坤哲、蔡坤哲不知情之母羅堡卿、不知情之 VOVIET KHOA 即武越科(下稱武越科)設在臺灣之金融機構 帳戶,係實支實付,故不列入犯罪所得),完成者應支付之 協尋、提供精卵費用及代孕費用,則依約一次或分期以現金 在柬埔寨國、泰國交付,或以外幣匯入陳佩雯、蔡坤哲、武 越科設在泰國、柬埔寨之金融機構帳戶內,以此方式從事居 間介紹生殖細胞、胚胎而以營利【本案並無居間介紹精子之 生殖細胞】。其間共有附表一所示編號5 、7 、8 、9 及附 表一之一所示劉0志等之卵子及代理孕母需求者,於受該公 司之居間介紹後,委託該公司協尋卵子、代理孕母,並支付 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編號5 、7 、8 、9 所示金額之協 尋卵子費用,合計美金4000元。
㈡陳佩雯、羅瀗漋、蔡坤哲與附表二「申請人」欄所示陳0行 等人(均另為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為使附表二「 人工生殖子女」欄所示陳奕0等人順利返回國內定居並辦理 戶籍登記,明知陳奕0等人並非附表二「不實登記生母」欄 所示黃0媜等人所分娩,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 意聯絡(陳佩雯自97年4 月起、蔡坤哲自97年8 月起),由 羅瀗漋等3 人,由其等在泰國當地亦有犯意聯絡之不詳姓名 、年籍之成年人,先向附表二「出生證明文件」欄所示之泰 國醫院打點,使該醫院配合之醫生開立分娩者為黃0媜等人 之不實出生證明文件(非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持向附 表二「出生證明書」欄所示之泰國縣市政府據以核發記載生 母為黃0媜等人之出生證明書(非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而接續為下列行為:先持向中華民國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
辦事處(下稱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申請陳奕 0等人(王品0係持美國護照除外)之中華民國護照及入國 許可證,經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形式 審查後,登入所掌管之公文書後,核發如附表二「護照」、 「入國許可證」欄所示之護照及入國許可證,陳0行等人或 家屬隨即偕同陳奕0等人於附表二「入境時間」欄所示之時 間返國,陳0行等人再持上開不實之出生證明書向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證,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 ,登入所掌管之公文書後,核發如附表二「定居證」欄所示 陳奕0等人之定居證,復於附表二「初設戶籍登記」欄所示 之時間,持向該欄所示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而 使不知情之該管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將黃0媜等人為陳奕0等 人生母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執掌之公文書即戶籍登記 簿上,足以生損害於我國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 ㈢嗣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接獲檢舉,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報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 於98年12月24日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 ,在羅瀗漋住處扣得其所有供從事居間介紹胚胎、生殖細胞 所用之ASUS Eee PC 1000HD1 台(內容有羅瀗漋從事代孕BA BY 101的相關資料)、代理孕母委託書1 本(內容記載BABY 101 的一些委託書條款內容,還有契約資料)、代孕相關書 面資料1 疊(內容有泰國醫院詳細資料及代孕詳細資料)、 筆記本1 本(內容為羅瀗漋做代孕業務之前所擬的草稿方案 )、代孕合作協議書4 張、MSN 對話紀錄6 張、列印資料8 張、代理孕母相關列印資料1 疊,及在蔡坤哲住處扣得隨身 硬碟1 個(包含轉存蔡坤哲之母羅堡卿所有筆記型電腦內BA BY101 公司相關電磁紀錄),並同時扣得非專供委託人匯款 所用之銀行存簿7 本、國泰世華銀行存摺3 本、合作金庫活 存帳簿3 本、彰化銀行存帳簿1 本,及非記載委託人而係一 般聯絡人之電話簿1 本,因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詳如附表三所載,並補充被告陳佩雯之自白。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 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就共同犯人工生殖法第31 條第1 項之圖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胚胎罪之受科刑範圍為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另願 就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5 次,每次均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之宣告。經查,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 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
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人工生殖法第31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 28條、第21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第1 項、第 2 項前段。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附表一:
┌─┬───┬──┬──┬───┬───┬───┬──┬──────┬────┐
│編│卵子、│精子│卵子│代理孕│人工生│犯罪時│犯罪│所得(美元)│備註(以│
│號│代理孕│提供│提供│母(音│殖子女│間 │地點├──┬───┤卷附資料│
│ │母需求│者 │者 │譯) │(含生│ │ │協尋│代孕 │為準) │
│ │者 │ │ │ │日) │ │ │費用│費用 │ │
├─┼───┼──┼──┼───┼───┼───┼──┼──┼───┼────┤
│ │陳0行│本人│本人│黃英詩│陳奕0│97年4 │臺北│1500│23500 │①97年7 │
│1 │黃0媜│ │ │HUYNH │(98年│、5 月│市住│ │ │月21日簽│
│ │ │ │ │ANH │6月6日│間起 │處 │ │ │訂協尋代│
│ │ │ │ │THU (│生) │ │ │ │ │理孕母委│
│ │ │ │ │97年9 │ │ │ │ │ │託書- 見│
│ │ │ │ │月25日│ │ │ │ │ │他2340硬│
│ │ │ │ │植入胚│ │ │ │ │ │碟資料三│
│ │ │ │ │胎) │ │ │ │ │ │A4-P127 │
│ │ │ │ │ │ │ │ │ │ │②97年8 │
│ │ │ │ │ │ │ │ │ │ │月22日簽│
│ │ │ │ │ │ │ │ │ │ │訂代孕合│
│ │ │ │ │ │ │ │ │ │ │作協議書│
│ │ │ │ │ │ │ │ │ │ │- 見他23│
│ │ │ │ │ │ │ │ │ │ │40硬碟資│
│ │ │ │ │ │ │ │ │ │ │料A3-P90│
├─┼───┼──┼──┼───┼───┼───┼──┼──┼───┼────┤
│ │許0敏│本人│本人│張氏秋│陳思0│97年5 │新北│1500│31500 │ │
│2 │陳0琴│ │ │霜TRUO│、陳星│月間起│市中│ │ │ │
│ │ │ │ │NG THI│0(98│ │和區│ │ │ │
│ │ │ │ │THU │年5 月│ │住處│ │ │ │
│ │ │ │ │SUONG │27日)│ │ │ │ │ │
│ │ │ │ │(97年│ │ │ │ │ │ │
│ │ │ │ │9月28 │ │ │ │ │ │ │
│ │ │ │ │日植入│ │ │ │ │ │ │
│ │ │ │ │胚胎)│ │ │ │ │ │ │
├─┼───┼──┼──┼───┼───┼───┼──┼──┼───┼────┤
│ │林0達│本人│本人│黃氏小│林珆0│97年7 │臺北│1500│26500 │ │
│3 │張0揚│ │ │香 │(98年│、8 月│市住│ │ │ │
│ │ │ │ │HUYNH │10月22│間起 │處 │ │ │ │
│ │ │ │ │THI BE│日) │ │ │ │ │ │
│ │ │ │ │HONG │ │ │ │ │ │ │
│ │ │ │ │(98年│ │ │ │ │ │ │
│ │ │ │ │2月19 │ │ │ │ │ │ │
│ │ │ │ │日植入│ │ │ │ │ │ │
│ │ │ │ │胚胎)│ │ │ │ │ │ │
├─┼───┼──┼──┼───┼───┼───┼──┼──┼───┼────┤
│ │王0棻│本人│本人│阮氏金│王品0│97年5 │臺北│1500│23500 │協尋代理│
│4 │李0明│ │ │聲NGUY│(98年│月間起│市 │ │ │孕母委託│
│ │ │ │ │EN KIM│5月14 │ │ │ │ │書- 無簽│
│ │ │ │ │TIENG │日) │ │ │ │ │訂日期- │
│ │ │ │ │ │ │ │ │ │ │見他2340│
│ │ │ │ │ │ │ │ │ │ │硬碟資料│
│ │ │ │ │ │ │ │ │ │ │三A4-P4 │
├─┼───┼──┼──┼───┼───┼───┼──┼──┼───┼────┤
│ │劉0志│本人│編號│杜氏燕│劉均0│97年6 │新竹│1500│23500 │①97年7 │
│5 │徐0錦│ │H126│(98年│(98年│月間起│市住│(另│(以時│月3 日簽│
│ │ │ │(97│1月10 │9月4日│ │處 │協尋│間相近│訂協尋代│
│ │ │ │年10│日植入│) │ │ │卵子│者之金│理孕母委│
│ │ │ │月21│胚胎)│ │ │ │費用│額計算│託書-見 │
│ │ │ │日取│ │ │ │ │1000│) │偵502 ㈠│
│ │ │ │卵)│ │ │ │ │) │ │P357 、 │
│ │ │ │ │ │ │ │ │ │ │他2340硬│
│ │ │ │ │ │ │ │ │ │ │碟資料三│
│ │ │ │ │ │ │ │ │ │ │A4-P101 │
├─┼───┼──┼──┼───┼───┼───┼──┼──┼───┼────┤
│ │羅0鼎│本人│本人│不詳(│無 │97年4 │新北│1500│4000 │①97年6 │
│6 │林0垠│ │ │植入胚│ │月間起│市汐│ │ │月3 日簽│
│ │ │ │ │胎後著│ │ │止區│ │ │訂協尋代│
│ │ │ │ │床失敗│ │ │住處│ │ │理孕母委│
│ │ │ │ │) │ │ │ │ │ │託書-見 │
│ │ │ │ │ │ │ │ │ │ │他2340硬│
│ │ │ │ │ │ │ │ │ │ │碟資料三│
│ │ │ │ │ │ │ │ │ │ │A4-P74 │
├─┼───┼──┼──┼───┼───┼───┼──┼──┼───┼────┤
│ │陳0祥│本人│編號│阮氏清│陳冠0│97年8 │臺北│1500│23500 │①97年10│
│7 │張0芬│ │129 │NGUYEN│(98年│月間起│市住│(另│ │月8 日簽│
│ │ │ │(98│THI │8月27 │ │處及│協尋│ │訂卵母協│
│ │ │ │年1 │THANH │日) │ │工作│卵子│ │尋委託書│
│ │ │ │月1 │(98年│ │ │處 │費用│ │- 見他23│
│ │ │ │日取│1月5日│ │ │ │1000│ │40硬碟資│
│ │ │ │卵)│植入胚│ │ │ │) │ │料三A4-P│
│ │ │ │ │胎) │ │ │ │ │ │105 │
│ │ │ │ │ │ │ │ │ │ │②97年8 │
│ │ │ │ │ │ │ │ │ │ │月22日簽│
│ │ │ │ │ │ │ │ │ │ │訂協尋代│
│ │ │ │ │ │ │ │ │ │ │理孕母委│
│ │ │ │ │ │ │ │ │ │ │託書-見 │
│ │ │ │ │ │ │ │ │ │ │他2340硬│
│ │ │ │ │ │ │ │ │ │ │碟資料三│
│ │ │ │ │ │ │ │ │ │ │A4-P109 │
├─┼───┼──┼──┼───┼───┼───┼──┼──┼───┼────┤
│ │周0鈞│本人│珍娜│阮映月│周世0│97年5 │新北│1500│23500 │ │
│8 │ │ │ │NGUYEN│(98年│月初起│市淡│(另│ │ │
│ │(婚姻│ │ │ANH NG│6月16 │ │水區│協尋│ │ │
│ │狀態:│ │ │UYET │日) │ │居處│卵子│ │ │
│ │未婚)│ │ │(97年│ │ │ │費用│ │ │
│ │ │ │ │10 月 │ │ │ │1000│ │ │
│ │ │ │ │19日植│ │ │ │) │ │ │
│ │ │ │ │入胚胎│ │ │ │ │ │ │
│ │ │ │ │) │ │ │ │ │ │ │
├─┼───┼──┼──┼───┼───┼───┼──┼──┼───┼────┤
│ │羅0宜│本人│NIKY│武玉梅│羅唯0│97年7 │臺北│1500│23500 │①97年7 │
│9 │ │ │(97│VO │(98年│月間起│市住│(另│ │月21日簽│
│ │(婚姻│ │年11│NGOC │7 月21│ │處及│協尋│ │訂卵母協│
│ │狀態:│ │月8 │MAI (│日) │ │工作│卵子│ │尋委託書│
│ │未婚)│ │日取│97年10│ │ │處 │費用│ │- 見偵50│
│ │ │ │卵)│月13日│ │ │ │1000│ │2 ㈠P411│
│ │ │ │ │植入胚│ │ │ │) │ │、他2340│
│ │ │ │ │胎) │ │ │ │ │ │硬碟資料│
│ │ │ │ │ │ │ │ │ │ │三A4-P15│
│ │ │ │ │ │ │ │ │ │ │8 │
│ │ │ │ │ │ │ │ │ │ │②97年9 │
│ │ │ │ │ │ │ │ │ │ │月21日簽│
│ │ │ │ │ │ │ │ │ │ │訂協尋代│
│ │ │ │ │ │ │ │ │ │ │理孕母委│
│ │ │ │ │ │ │ │ │ │ │託書-見 │
│ │ │ │ │ │ │ │ │ │ │他2340硬│
│ │ │ │ │ │ │ │ │ │ │碟資料三│
│ │ │ │ │ │ │ │ │ │ │A4-P156 │
└─┴───┴──┴──┴───┴───┴───┴──┴──┴───┴────┘
附表一之一:
┌──┬────┬───┬───┬────┬──────┬─────┬────┐
│編號│精卵或代│精子提│卵子提│代理孕母│人工生殖子女│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 │理孕母需│供者 │供者 │(音譯)│(含生日) │ │ │
│ │求者 │ │ │ │ │ │ │
├──┼────┼───┼───┼────┼──────┼─────┼────┤
│ 1 │呂0良 │本人 │泰籍 │THACH │呂帛0、 │99年4月間 │不詳 │
│ │ │ │ │PANH │呂帛0 │起 │ │
│ │ │ │ │(石球)│100年7月 │ │ │
├──┼────┼───┼───┼────┼──────┼─────┼────┤
│ 2 │程0寧 │本人 │外籍 │SON THI │程冠0 │98年間起 │不詳 │
│ │ │ │ │NGAN │100年1月 │ │ │
│ │ │ │ │(山氏銀│ │ │ │
│ │ │ │ │) │ │ │ │
├──┼────┼───┼───┼────┼──────┼─────┼────┤
│ 3 │李0德 │本人 │奧地利│HUA THI │李秉0 │98年10月間│不詳 │
│ │ │ │籍 │HANG │100年7月 │起 │ │
│ │ │ │Melony│(許氏嫦│ │ │ │
│ │ │ │ │) │ │ │ │
├──┼────┼───┼───┼────┼──────┼─────┼────┤
│ 4 │游0任 │本人 │荷蘭籍│BUI THI │游天0 │98年6月間 │台中市 │
│ │ │ │ │THANH │100年2月 │起 │ │
│ │ │ │ │TUYEN │ │ │ │
│ │ │ │ │(斐氏清│ │ │ │
│ │ │ │ │泉) │ │ │ │
├──┼────┼───┼───┼────┼──────┼─────┼────┤
│ 5 │游0鈞 │本人 │外籍 │NGJUYEN │游昀0、 │99年間起 │不詳 │
│ │ │ │ │KIM │游昀0 │ │ │
│ │ │ │ │TIENG │100年3月 │ │ │
│ │ │ │ │(阮金聲│ │ │ │
│ │ │ │ │) │ │ │ │
├──┼────┼───┼───┼────┼──────┼─────┼────┤
│ 6 │洪0謙 │本人 │泰籍 │PHAN THI│黃蓉0 │97年間起 │台中市 │
│ │ │ │ │NGOC HAN│100年3月 │ │ │
│ │ │ │ │(潘氏玉│ │ │ │
│ │ │ │ │欣) │ │ │ │
└──┴────┴───┴───┴────┴──────┴─────┴────┘
附表二:
┌─┬───┬──┬──┬───────┬───────┬────┬─────┬──┬────┬───┐
│編│申請人│人工│不實│出生證明文件(│出生證明書(泰│護照(駐│入國許可(│入境│定居證(│初設戶│
│號│ │生殖│登記│泰國醫院名稱、│國縣市政府、核│泰國臺北│駐泰國臺北│時間│內政部入│籍登記│
│ │ │子女│生母│字號、核發日期│發日期、編號)│經濟文化│經濟文化辦│ │出國及移│(戶政│
│ │ │ │ │) │ │辦事處核│事處核發日│ │民署核發│事務所│
│ │ │ │ │ │ │發日期、│期、字號)│ │日期、證│登記日│
│ │ │ │ │ │ │號碼) │ │ │號) │期) │
├─┼───┼──┼──┼───────┼───────┼────┼─────┼──┼────┼───┤
│1 │陳0行│陳奕│黃0│VEJTHANI │LOCAL BANG │98年6 月│98年6 月21│98年│98年7 月│98年7 │
│ │ │0 │媜 │HOSPITAL /NO. │KAPI DISTRIC, │19日3004│日98臨人字│6 月│1日98320│月3 日│
│ │ │ │ │258/2552, │BANGKOK │41456 │第00000000│24日│03287 │臺北市│
│ │ │ │ │DATED JUNE 6 │METROPLIS │ │ │ │ │大安區│
│ │ │ │ │2009 │98年6 月13日 │ │ │ │ │戶政事│
│ │ │ │ │ │0000000000000 │ │ │ │ │務所 │
├─┼───┼──┼──┼───────┼───────┼────┼─────┼──┼────┼───┤
│2 │許0敏│陳思│陳0│VEJTHANI │LOCAL BANG │98年6 月│98年6 月10│98年│98年6 月│98年6 │
│ │陳0琴│0 │琴 │HOSPITAL /NO │KAPI DISTRIC, │8 日3004│日98臨人字│6 月│00000000│月26日│
│ │ │ │ │.240/2552, │BANGKOK │40336 │第00000000│11日│51 │臺北縣│
│ │ │ │ │DATED MAY 27, │METROPLIS │ │ │ │ │中和市│
│ │ │ │ │2009 │98年6月2日 │ │ │ │ │戶政事│
│ │ │ │ │ │0000000000000 │ │ │ │ │務所 │
│ │ ├──┤ ├───────┼───────┼────┼─────┤ ├────┤ │
│ │ │陳星│ │VEJTHANI │LOCAL BANG │98年6 月│98年6 月10│ │98年6 月│ │
│ │ │0 │ │HOSPITAL /NO │KAPI DISTRIC, │8 日3004│日98臨人字│ │00000000│ │
│ │ │ │ │.241/2552, │BANGKOK │40337 │第00000000│ │52 │ │
│ │ │ │ │DATED MAY 27, │METROPLIS │ │ │ │ │ │
│ │ │ │ │2009 │98年6月2日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3 │林0達│林珆│張0│VEJTHANI │LOCAL BANG │98年11月│98年11月5 │98年│98年12月│98年12│
│ │張0揚│0 │揚 │HOSPITAL /NO │KAPI DISTRIC, │3 日3007│日98臨人字│11月│7日98320│月29日│
│ │ │ │ │.486/2552, │BANGKOK │40106 │第00000000│6 日│06519 │臺北市│
│ │ │ │ │DATED OCT 22, │METROPLIS │ │ │ │ │信義區│
│ │ │ │ │2009 │98年10月24日 │ │ │ │ │戶政事│
│ │ │ │ │ │0000000000000 │ │ │ │ │務所 │
├─┼───┼──┼──┼───────┼───────┼────┼─────┼──┼────┼───┤
│4 │王0棻│王品│李0│VEJTHANI │LOCAL BANG │98年6 月│ │98年│98年6 月│98年6 │
│ │李0明│0 │明 │HOSPITAL /NO │KAPI DISTRIC, │1 日7201│ │6 月│00000000│月18日│
│ │ │ │ │.218/2552, │BANGKOK │11621 (│ │4 日│58 │臺北市│
│ │ │ │ │DATED MAY 14, │METROPLIS │美國護照│ │ │ │大安區│
│ │ │ │ │2009 │98年8 月18日 │) │ │ │ │戶政事│
│ │ │ │ │ │0000000000000 │ │ │ │ │務所 │
├─┼───┼──┼──┼───────┼───────┼────┼─────┼──┼────┼───┤
│5 │劉0志│劉均│徐0│VEJTHANI │LOCAL BANG │98年9 月│98年9 月22│98年│98年10月│98年10│
│ │徐0錦│0 │錦 │HOSPITAL │KAPI DISTRIC, │21日1351│日98臨人字│9 月│00000000│月15日│
│ │(起訴│ │ │ │BANGKOK │95328 │第00000000│23日│48 │新竹市│
│ │書誤載│ │ │ │METROPLIS │ │ │ │ │戶政事│
│ │為劉0│ │ │ │98年9 月11日 │ │ │ │ │務所 │
│ │至)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附表三:
┌─┬───────┬──────────────────────────┐
│編│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 │
│號│ │ │
├─┼───────┼──────────────────────────┤
│1 │1.犯罪事實欄│1.證人即同案被告陳0行於偵訊時之證述(偵502 ㈠P81-85│
│ │ ㈠關於附表一│ 、偵502 ㈡P178-179) │
│ │ 編號1 部分之│2.陳0行、黃0媜、陳奕0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偵3215㈡P2│
│ │ 犯罪事實。 │ 21 -224 ) │
│ │2.犯罪事實欄│3.陳奕0出生證明書(泰文、中英文譯本,偵3215㈡P232-2│
│ │ ㈡關於附表二│ 38) │
│ │ 編號1 部分之│4.陳奕0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偵3215㈡P226) │
│ │ 犯罪事實。 │5.陳奕0定居證(偵3215㈡P227)、定居申請書(偵3215㈡│
│ │ │ P229)、護照(偵3215㈡P230)、入國許可證(偵3215㈡│
│ │ │ P231)、預防接種時程及紀錄表(偵3215㈡P239) │
│ │ │6.SKYPE 帳號與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X X 號(詳卷)通話│
│ │ │ 明細及IP位址(偵3215㈡P243) │
│ │ │7.陳0行、黃0媜入出境明細資料(偵3215㈡P244、245 )│
│ │ │8.陳0行外匯支出明細表(偵3215㈡P246) │
│ │ │9.黃0媜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保│
│ │ │ 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表(偵3215㈡P248-271) │
│ │ │10.97 年7 月21日簽訂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見他2340硬碟│
│ │ │ 資料三A4-P127) │
│ │ │11.工作日誌(見他2340硬碟二A2-P89) │
│ │ │12.MSN對話內容(見他2340硬碟三A4-P121~125) │
│ │ │ │
│ │ │●●陳0行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XX號,於97年9 月│
│ │ │ 27日上午9 時32許、98年5 月29日凌晨5 時1 分許,與│
│ │ │ SKYPE 帳號baby-101號通話。參以陳0行入出境資料可│
│ │ │ 知,陳0行於97年9 月27日甫入境臺灣,於98年5 月28│
│ │ │ 日出境至泰國曼谷。 │
│ │ │●●再依上述扣案電磁紀錄可知,陳0行或黃0媜於97年7 │
│ │ │ 月17日與BABY101 公司人員以即時通對話,復參以陳0│
│ │ │ 行、黃0媜入出境資料可知,當時陳0行、黃0媜係位│
│ │ │ 在臺灣地區。 │
│ │ │●●又依前述扣案電磁紀錄可知,黃0媜於97年7 月21日簽│
│ │ │ 訂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參以陳0行、黃0媜入出境資│
│ │ │ 料可知,當時陳0行、黃0媜係位在臺灣地區。 │
├─┼───────┼──────────────────────────┤
│2 │1.犯罪事實欄│1.證人即同案被告許0敏、陳0琴於偵訊時之證述(他2340│
│ │ ㈠關於附表一│ ㈣P236-240 、307-314 、偵502 ㈡182-185 ) │
│ │ 編號2 部分之│2.許0敏、陳0琴、陳思0、陳星0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偵│
│ │ 犯罪事實。 │ 3215㈡P279-283) │
│ │2.犯罪事實欄│3.陳思0、陳星0出生證明書(泰文、中英文譯本,偵3215│
│ │ ㈡關於附表二│ ㈡P291-296、304-309 ) │
│ │ 編號2 部分之│4.陳思0、陳星0定居申請書(偵3215㈡P286、299 )、護│
│ │ 犯罪事實。 │ 照(偵3215㈡P289、302)、入國許可證(偵3215㈡P289 │
│ │ │ 、302 )、預防接種證明書(偵3215㈡P290、303 ) │
│ │ │5.SKYPE 帳號與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XX號(詳卷)通話明│
│ │ │ 細及IP位址(偵3215㈡322 ) │
│ │ │6.許0敏、陳0琴入出境明細資料(偵3215㈡P323、324 )│
│ │ │7.陳0琴外匯支出明細表(偵3215㈡P325、326 ) │
│ │ │8.陳0琴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保│
│ │ │ 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表(偵3215㈢P56-65) │
│ │ │9.MSN對話內容(見他2340硬碟三A4-P111~114) │
│ │ │ │
│ │ │●●陳0琴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XX號,於97年9 月│
│ │ │ 12日凌晨4 時36分許、97年12月8 日下午12時51分許、│
│ │ │ 97年12月9 日上午6 時28分許、同日上午7 時11分許,│
│ │ │ 與SKYPE 帳號baby-101號通話。參以陳0琴入出境資料│
│ │ │ 可知,陳0琴於上開通話時,均位在臺灣。 │
│ │ │●●又依上述扣案電磁紀錄可知,陳0琴於97年5 月29日與│
│ │ │ BABY101 公司人員以即時通對話,參以陳0琴、許0敏│
│ │ │ 入出境資料可知,當時陳0琴、許0敏係位在臺灣地區│
│ │ │ 。 │
├─┼───────┼──────────────────────────┤
│3 │1.犯罪事實欄│1.證人即同案被告張0揚、林0達於偵訊時之證述(偵502 │
│ │ ㈠關於附表一│ ㈠P129-138、偵502 ㈡P191-193 ) │
│ │ 編號3 部分之│2.張0揚、林0達、林珆0戶籍謄本(偵3215㈢P75-83) │
│ │ 犯罪事實。 │3.林珆0出生證明書(泰文、中英文譯本,偵3215㈢P92-97│
│ │2.犯罪事實欄│ 8 ) │
│ │ ㈡關於附表二│4.林珆0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偵3215㈢P74) │
│ │ 編號3 部分之│5.林珆0定居證(偵3215㈢P73 )、定居申請書(偵3215㈢│
│ │ 犯罪事實。 │ P89 )、護照(偵3215㈢P90)、入國許可證(偵3215㈢P│
│ │ │ 91 )、預防接種時程及紀錄表(偵3215㈢P98 ) │
│ │ │6.張0揚、林0達入出國明細資料(偵3215㈢P84-85、119 │
│ │ │ )7.張0揚外匯支出明細表(偵3215㈢P102) │
│ │ │7.工作日誌(見他2340硬碟二A3-P95) │
├─┼───────┼──────────────────────────┤
│4 │1.犯罪事實欄│1.證人即同案被告王0棻、李0明於偵訊時之證述(偵3215│
│ │ ㈠關於附表一│ ㈢215-216 、偵502㈠P242-245、287-290 、偵502 ㈡P19│
│ │ 編號4 部分之│ 6-198) │
│ │ 犯罪事實。 │2.王0棻、李0明、王品0戶籍謄本(偵502㈡P258-261) │
│ │2.犯罪事實欄│3.王品0出生證明書(泰文、中英文譯本,偵3215㈢P143-1│
│ │ ㈡關於附表二│ 48) │
│ │ 編號4 部分之│4.王品0定居申請書(偵3215㈢P140)、護照(偵3215㈢P1│
│ │ 犯罪事實。 │ 41)、預防接種時程及紀錄表(偵3215㈢P149) │
│ │ │5.王0棻、李0明入出國明細資料(偵3215㈢P152-155、19│
│ │ │ 3-195 ) │
│ │ │6.王0棻、李0如外匯支出明細表(偵3215㈢P156) │
│ │ │7.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見硬碟三A4-P4) │
│ │ │8.王0棻記事本(見他2340硬碟三A4-P6) │
├─┼───────┼──────────────────────────┤
│5 │1.犯罪事實欄│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0志、徐0錦於偵訊時之證述(偵502 │
│ │ ㈠關於附表一│ ㈠P331-334、367-369 、偵502㈡P209-211) │
│ │ 編號5 部分之│2.劉0志、徐0錦、劉均0全戶戶籍資料(偵3215㈢P231-2│
│ │ 犯罪事實。 │ 33、250-252 ) │
│ │2.犯罪事實欄│3.劉均0出生證明書(中英文譯本,偵3215㈢P259-261) │
│ │ ㈡關於附表二│4.劉均0定居申請書(偵3215㈢P222)、護照(偵3215㈢P2│
│ │ 編號5 部分之│ 23)、入國許可證(偵3215㈢P224)、預防接種時程及紀│
│ │ 犯罪事實。 │ 錄表(偵3215㈢P226 ) │
│ │ │5.劉0志、徐0錦入出國明細資料(偵3215㈢P234-235、26│
│ │ │ 9-271 ) │
│ │ │6.徐0錦外匯支出明細表(偵3215㈢P272-273) │
│ │ │7.97年7 月3 日簽訂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見偵502 ㈠P357│
│ │ │ 、硬碟三A4-P101 ) │
│ │ │8.工作日誌(見他2340硬碟二A3-P94) │
│ │ │ │
│ │ │●●依上述扣案電磁紀錄可知,徐0錦於97年6 月29日、97│
│ │ │ 年7 月7 日與BABY101 公司人員以即時通對話,參以徐│
│ │ │ 0錦入出境資料可知,當時徐0錦係位在臺灣地區。 │
│ │ │●●再依前述扣案電磁紀錄可知,徐0錦於97年7 月3 日簽│
│ │ │ 訂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參以徐0錦入出境資料可知,│
│ │ │ 當時徐0錦係位在臺灣地區。 │
├─┼───────┼──────────────────────────┤
│6 │1.犯罪事實欄│1.證人羅0鼎、林0垠於偵訊時之證述(他2340㈣P158-169│
│ │ ㈠關於附表一│ 、181-182 、偵502 ㈠P420-422) │
│ │ 編號6 部分之│2.林0垠部落格列印資料(他2340㈡P1-18 ) │
│ │ 犯罪事實。 │3.賣匯水單(他2340㈠P332) │
│ │ │4.羅0鼎、林0垠入出國明細資料(偵3215㈣P132、144 )│
│ │ │5.97年6 月3 日簽訂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見硬碟三A4-P74│
│ │ │ ) │
│ │ │6.工作日誌(見他2340硬碟二A3-P103) │
│ │ │7.MSN對話內容(見他2340硬碟三A4-P27~70) │
│ │ │ │
│ │ │●●依上述扣案電磁紀錄可知,林0垠於97年4 月30日起至│
│ │ │ 97年6 月17日止與BABY101 公司人員以即時通對話,參│
│ │ │ 以林0垠入出境資料可知,當時林0垠係位在臺灣地區│
│ │ │ 。 │
│ │ │●●再依上述扣案電磁紀錄可知,羅0鼎、林0垠於97年6 │
│ │ │ 月3 日簽訂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參以羅0鼎、林0垠│
│ │ │ 入出境資料可知,當時羅0鼎、林0垠係位在臺灣地區│
│ │ │ 。 │
├─┼───────┼──────────────────────────┤
│7 │1.犯罪事實欄│1.證人陳0祥、張0芬於偵訊時證述(他2340㈣P57-61、14│
│ │ ㈠關於附表一│ 1-145 、偵502 ㈡P240-243 ) │
│ │ 編號7 部分之│2.陳0祥、張0芬、陳冠0全戶戶籍資料(偵3215㈢P295-2│
│ │ 犯罪事實。 │ 98) │
│ │ │3.陳冠0出生證明書(泰文、中英文譯本,偵3215㈢P303-3│
│ │ │ 08) │
│ │ │4.陳冠0定居證(偵3215㈢P315)、定居申請書(偵3215㈢│
│ │ │ P317)、護照(偵3215㈢P291)、入國許可證(偵3215㈢│
│ │ │ P319)、預防接種時程及紀錄表(偵3215㈢P292) │
│ │ │5.SKYPE帳號與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XX、00000000XX、098│
│ │ │ 22578XX號(詳卷)通話明細及IP位址(偵3215㈢335-337│
│ │ │ ) │
│ │ │6.陳0祥、張0芬入出國明細資料(偵3215㈢P338、339 )│
│ │ │7.張0芬外匯支出明細表(偵3215㈢P340-341) │
│ │ │8.生父認領同意書(偵3215㈢P299)、子女姓氏約定同意書│
│ │ │ (偵3215㈢P301)、婚姻狀況認證書(偵3215㈢P312-313│
│ │ │ ) │
│ │ │9.代孕合作協議書(偵3215㈣P110-114)、付款憑證(偵32│
│ │ │ 15㈣P57 ) │
│ │ │10.97年10月8 日簽訂卵母協尋委託書(見硬碟三A4-P105頁│
│ │ │ ) │
│ │ │11.97年10月22日簽訂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見硬碟三A4-P1│
│ │ │ 09) │
│ │ │12.工作日誌(見他2340硬碟二A3-P93) │
│ │ │ │
│ │ │●●陳0祥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XX號,於97年12月│
│ │ │ 21日上午8 時5 分許、98年3 月30日上午10時21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