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43號
PTDV,104,補,443,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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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黃國展 
訴訟代理人 黃同盛 
一、原告與被告品宏建設公司陳慶楷蔡振義林富瓊等人因
  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
  8,820 元,扣除本院104 年度司調字第310 號調解程序所繳
  之調解費2,000 元,尚應補繳1 萬6,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規定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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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宏建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