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89號
PTDV,104,補,389,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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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楊國東 
      陳雪紅 
原   告 楊尚恩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思涵 
共 同 訴訟
代  理 人 江大寧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A 即失事超輕航飛機所有人、社團法人中
  華民國超輕航飛行發展協會及柯銘修之繼承人間國家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另訴訟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分別訂有明文。
㈡、查本件起訴狀列「A 即失事超輕航飛機所有人」、「柯銘修
  之繼承人」為被告,卻未記載任何足資辨識人別之資訊,顯
  然目前之起訴容有當事人不明之瑕疵,是請陳報:⑴、原告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被繼承人楊宗儒之繼承系統
  表。⑵、柯銘修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被
  繼承人柯銘修之繼承系統表。⑶、「A 即失事超輕航飛機所
  有人」之A 所指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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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