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楊國東
陳雪紅
原 告 楊尚恩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思涵
共 同 訴訟
代 理 人 江大寧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A 即失事超輕航飛機所有人、社團法人中
華民國超輕航飛行發展協會及柯銘修之繼承人間國家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另訴訟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分別訂有明文。
㈡、查本件起訴狀列「A 即失事超輕航飛機所有人」、「柯銘修
之繼承人」為被告,卻未記載任何足資辨識人別之資訊,顯
然目前之起訴容有當事人不明之瑕疵,是請陳報:⑴、原告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被繼承人楊宗儒之繼承系統
表。⑵、柯銘修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被
繼承人柯銘修之繼承系統表。⑶、「A 即失事超輕航飛機所
有人」之A 所指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