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婚再字,104年度,3號
PTDV,104,婚再,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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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肖燕英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再審被告  郭海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21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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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