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肖燕英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再審被告 郭海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21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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