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60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傅聖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貳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仟貳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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