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600號
PTDV,104,司促,9600,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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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60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傅聖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貳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仟貳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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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