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573號
PTDV,104,司促,9573,201508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奕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零柒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