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513號
PTDV,104,司促,951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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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513號
債 權 人 徐豫新
代 理 人 陳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瑞鳴林瑞香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經 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 力。同法第380 條第1 項、第4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得為執行名義,強制執 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明文可參。故調解筆錄具有執行力 ,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複聲 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瑞鳴林瑞香發支付命令,經核 債權人曾就該債權成立調解在案,有本院102 年度司潮簡調 字第97號調解成立筆錄影本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說明,本件 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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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