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306號
PTDV,104,司促,9306,201508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06號
債 權 人 武士國宅甲棟公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崑山
債 務 人 楊化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