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05號
債 權 人 武士國宅甲棟公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崑山
債 務 人 蕭招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