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286號
PTDV,104,司促,9286,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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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8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潘嘉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加收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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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