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064號
PTDV,104,司促,9064,201508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64號
債 權 人 大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鏞
債 務 人 鄭王彩霞即弘泰技術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大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