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0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江永欽、江鍾雪蓉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江永欽、江鍾雪蓉之請求權依據
,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應於補正狀具狀人處蓋聲請
人公司之大小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江永欽、江鍾雪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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