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009號
PTDV,104,司促,9009,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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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0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金秀花即汪秀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
  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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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