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836號
PTDV,104,司促,8836,201508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83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張汶綺即張麗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