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777號
PTDV,104,司促,8777,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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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鄭智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零玖元,及其中
  ①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壹元部分、②新臺幣玖仟貳佰貳拾捌
  元部分,自①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②民國九十
  三年三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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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