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719號
PTDV,104,司促,8719,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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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杜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零陸佰伍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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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