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718號
PTDV,104,司促,8718,2015081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梁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陸佰叁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叁萬叁仟玖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