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587號
PTDV,104,司促,8587,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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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溫錦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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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