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467號
PTDV,104,司促,8467,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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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涂玄亞
      涂曜順即涂耀順
      温娣即温群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為「股
  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
  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
  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
  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涂玄亞於民國97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涂曜順即涂耀
  順、温娣即温群娣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5 筆,共計新臺幣297,545 元,借款期限及
  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涂玄亞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04 年3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60,670
  元及自民國104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 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4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涂曜順即涂耀順温娣即温群娣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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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