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243號
PTDV,104,司促,8243,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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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43號
債 權 人 莊富媗即莊月理
債 務 人 張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
  每日每百元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
  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
  請求遲延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十計算,顯逾年息百分之二十
  ,依前揭法條規定,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聲請
  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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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