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241號
PTDV,104,司促,8241,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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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41號
債 權 人 蔡正育
債 務 人 歐陽慧珍
      賴松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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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